- 建商注意 營建污染少,利己又利民
小明為基隆市某建築工程之工地主任,因未落實車行路徑污染防制措施,導致車輛於舖面作業時,產生塵土飛揚之情形,而遭環保局以錄影、拍照方式採證,並對現場人員進行告發處分及要求立即改善。當下小明提出異議,認為營建工程人員未同意環保局進行污染查核,無權進行稽查處分。針對小明提出之異議,環保局現場查核乃依據「空氣污染防制法」第48條第1項及第3項相關規定,環保局查核人員有稽查營建工程防制措施之權限,且不得有規避、妨礙或拒絕之行為。
針對營建工程業主、承包商污染行為,環保局採輔導與告發併行之方式,對於污染行為絕不姑息。針對輔導污染改善,本年度將舉辦營建工程污染防制宣導會,邀請基隆市營建工程業主、承包商參加,藉由宣導會改善營建工程污染情形,落實相關防制措施,避免影響市民健康。環保局呼籲,營建工程施作時應遵守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」及「空氣污染防制法」相關規定,勿貪圖便宜行事致有污染情形產生,營建工程相關單位應共同肩負環境保護之責,方能永續經營。